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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长春光华学院商学院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长春光华学院商学院学生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年奖学金评定范围为商学院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满一学年(两学期)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审工作小组

 长:周佰成

副组长:秦成伟      李晟璐

 员:各系系主任、教学秘书及各年级辅导员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及办法

第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要求,设立学年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金额2000元/人,评定比例为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金额1200/人,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10%;三等奖学金金额800元/人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15%。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含考试课、考查课、体育课。下同),并一次性通过。

(四)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考试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学年累计事假超过48学时(含48学时)者,本学年病假超过总学时1/3者。

3.受到纪律处分者,或受到处分一年后未撤销者(纪律处分、撤销处分以学校正式文件为准)。

4.留级、降级、退学、试读和休学期间的学生。

5.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评定资格的。

第五条  评定办法

(一) 奖学金评定。各教学院按年级、按专业、按比例评定,50人以下专业的奖学金评定,达到评定条件的,各教学院可在总奖励名额之内自行调整。

(二) 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过程中从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

(三)学生综合成绩测算办法

以学年为单位,对学生进行综合成绩测评,各年级各专业综合成绩测评结果为学生一学年(两学期)期末考试课、考查课、体育课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有关成绩由教务处提供。一、二、三等奖学金按综合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评定。

(四)根据各年级各专业学生的综合成绩测评结果,在符合相应奖励条件的前提下,采取择优评定的原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年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各专业评比结果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评定步骤及批准权限

(一)宣讲:9月14日至9月16日,面向学生宣传讲解学年奖学金评定条件、比例、方法。

(二)初审:9月17日至9月21日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按年级、专业分配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指标,对学生表现和成绩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教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9月22日至9月30日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诉及处理程序

(一)对奖学金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教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申诉,教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教学院公示期内向教学院提出查询成绩书面申诉,学院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三)学生对教学院处理结果、成绩清单或学工处公示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学年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教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长春光华学院商学院

2021年9月14日